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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5日 星期二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立法院今天(1月10日)三讀修正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本次修正達31個條文。

修正重點有以下五項:

一、排除定額進用單位,其職務應經過職務分析:
於第38條增列,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其職務應經職務分析,可避免用人單位僅以身心障礙為理由而不予進用。

二、訂定有關視障者之就業促進與轉業輔導措施:
應大法官釋字第649號函,於條文中增列多項針對視覺障礙者之就業促進與轉業輔導措施,如於第32條增列教育部應積極鼓勵輔導大專校院開辦按摩、理療按摩或醫療按摩相關科系;第46條修正為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輔導、補助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與理療按摩工作,而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增列第46條之1,政府及公營事業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在10以上者,其進用視障者應達10分之1以上;增列第60條之1,各縣市政府應辦理視障者生活及職業重建服務;增列第69條之1,各級政府應輔導視障者設立以從事按摩為業務之勞動合作社。

三、增訂自立生活服務:
第50條個人照顧服務條文中,強調應提供身心障礙者所需之個人支持與照顧,以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並增列一款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四、各級政府均有促進身障者社會參與之責:
第52條有關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修改為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並明定第三款公共資訊無障礙之定義。對於各單位應如何辦理促進身障者社會參與之服務,也增列應擬定相關辦法或實施計劃,避免此條淪為形式化。

五、交通無障礙:
於第53條增列航空業者不得拒載身障者,有關大眾運輸無障礙設置辦法則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章節定之;第58條修改為大眾運輸工具優待措施不得有設籍之限制,且增列若航空業者要求身障者需有人陪伴共同飛行,不得向陪伴人收費。

※備註:修正條文及內容仍以立法院公告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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