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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6日 星期一

5.1適用勞基法 三萬社團受惠

中國時報 C3/社會綜合 2009/03/13 【唐鎮宇/台北報導】

5.1適用勞基法 三萬社團受惠
  
勞基法適用範圍擴大,勞委會日前公告,社會團體將於五月一日起適用勞基法,未來包括紅十字會、聯合勸募等團體都將納入勞基法,預估約有三萬個團體受惠。   

根據內政部訂定的「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社會團體分類包括學術文化團體、醫療衛生團體、宗教團體、體育團體、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國際團體、經濟業務團體、宗親會、同鄉會、同學校友會、其他公益團體等。故五月一日開始,包括紅十字會、防癌協會台灣觀光協會、聯合勸募等都將適用勞基法。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孫碧霞解釋,過去勞委會核定適用勞基法對象時,考量社會團體以非營利為主,多半仰賴民間捐款,若納入勞基法,聘僱人員就必須依法提撥勞退金及投保就業保險,社會團體財力恐無法負荷;但隨著勞退新制上路後,雇主負擔較輕,為了保障所有受雇勞工的權益,才會把社會團體也納入勞基法適用對象。   

近兩年來勞基法的適用範圍逐漸擴大,包括政府部門的臨時人員、工商團體雇員、財團法人幼稚園教師等近十萬名都已經納入勞基法保障,總計適用勞基法人數已達六百四十五萬人。   

但包括藝文業、農民團體、醫師、會計師、律師及外籍監護工等約廿九萬人仍被排除在勞基法的適用範圍。   

孫碧霞說,重新檢視勞基法的適用對象是勞委會今年的施政重點之一,下一波將鎖定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在內的自由職業團體雇員,以及有組織條例的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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