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30
臺北縣政府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於98年5月13日 修正公布「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該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所駕駛或搭載有身心障礙者之車輛停放於路邊停車場者,免予收費。前項車輛停放於公有路外停車場者,以當日1次為限,免予收費3小時;超過3小時者,以收費費率半價計收。」,實施迄今,已頗具成效。
縣府為貫徹保障身障者停車權益之決心,將自98年12月1日起派員加強取締違規占用身障專用停車格之車輛,倘發現違規占用情事,將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處違規車主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呼籲駕駛人務必恪遵規定,以確保身障者有個舒適便捷之停車空間。
臺北縣政府表示,停放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依規定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汽車擋風玻璃明顯處,請駕駛朋友務必配合,以利查核。
又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家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並於辦理優惠停車手續時檢附相關證件,如: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等;倘檢附之證件不齊,或經查驗不符規定或逾有效期限時,則不予優惠停車,並須依規定繳交停車費。本項查核措施多少會帶來不便,但基於公平原則並避免停車資源遭濫用,呼籲大家務必發揮守法精神,共同遵守。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