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3 中央社記者:林惠君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限縮身障者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免徵條件,凡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未裝置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固定特殊裝置者,須課徵牌照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修正條文,除通過限縮身障者免徵牌照稅條件外,另外,也通過放寬無駕照殘障者每戶一車免稅條件,協助駕駛者如為二親等內親屬,如兄弟姐妹或成年子女等,不再強制需與殘障者同一戶籍。
至於對稅收影響財政部官員表示,因為相互抵銷後,對稅收影響不大。
財政部表示,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相關規定,考量身心障礙者如無法駕駛交通工具,有由共同生活家屬負責接送的需要,規定每戶有一輛交通工具可免徵使用牌照稅,免稅規定所造成的稅收損失,每年約呈6%至6.5%成長。
據民國97年度統計資料,身心障礙者免稅車輛達52萬6029輛,免稅金額達新台幣54億元,占稅收總額的10%,已對困窘的地方財政造成相當影響。
內政部統計資料,截至97年底全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達104萬人,為使國家資源妥適配置,避免利用身心障礙者名義規避稅負,扭曲政府照顧弱勢者的政策美意。
另外,截至去年底統計資料,專供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汽缸總排氣量為3001CC至4200CC者有1萬6661輛,其中雙B車輛占33%;4201CC以上者有2115輛,其免稅金額合計達5億6772萬元以上;3001CC以上免稅車輛多屬高級豪華轎車。
陳啟昱等立委提案修正,增訂身心障礙者使用的交通工具汽缸總排氣量超過3000CC,未裝置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固定特殊裝備者,以定額方式減免。
財政部則建議,汽缸總排氣量超過3000CC未裝置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固定特殊設備者,不予免徵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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